五、关于临床研究的说明
1、临床试验的病例数应符合统计学要求和最低病例数的要求。
2、临床试验的最低病例数要求:Ⅰ期:20~30例,Ⅱ期:300例,Ⅲ期:500例。
3、注册分类1~9和14的疫苗按新药要求进行临床试验。
4、注册分类10的疫苗,提供证明其灭活或者脱毒后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未发生变化的研究资料,可免做临床试验。
5、注册分类11的疫苗,一般应按新药要求进行临床试验,但由注射途径给药改为非注射途径的疫苗可免做Ⅰ期临床试验。
6、注册分类12和15的疫苗,一般仅需进行Ⅲ期临床试验。
7、注册分类13中改变免疫程序的疫苗,可免做Ⅰ期临床试验。
六、进口预防用生物制品申报资料和要求 (一)申报资料项目要求
申报资料按照《注册申报资料项目》要求报送。申请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疫苗,按照注册分类1的规定报送资料;其它种类的疫苗均按照注册分类6的规定报送资料。
(二)资料项目
1.⑵证明性文件的要求和说明
1、资料项目1.⑵证明性文件包括以下资料:
(1)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疫苗上市销售及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
申请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疫苗,本证明文件可于完成在中国进行的临床研究后,与临床研究报告一并报送;
(2)由境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境外制药厂商委托中国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以及中国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的生物制品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2、说明
(1)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疫苗上市销售及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及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认证;
(2)在一地完成制剂生产由另一地完成包装的,应当提供制剂厂和包装厂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3)未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准上市销售的,可以提供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并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须由生产国或者地区药品主管机构出具。
(三)其他资料项目的要求
1、资料项目13应当报送该制品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为申请上市销售而进行的全部临床研究的资料。
2、全部申报资料应当译成中文并附原文,其中文译文应当与原文内容一致。
3、疫苗标准的中文本,必须符合中国国家药品标准的格式。
(四)在中国进行临床研究的要求
1、申请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疫苗,应当按照注册分类1的规定申请临床研究。
2、申请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中国上市销售的疫苗,应当按照注册分类6的规定申请临床研究。
3、申请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疫苗,应当按照注册分类15的规定申请临床研究。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附件四: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一、注册事项 (一)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补充申请事项:
1、持有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该药品的批准文号。
2、使用药品商品名称。
3、增加药品新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
4、变更药品规格。
5、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6、改变药品生产工艺。
7、修改药品注册标准。
8、变更药品有效期。
9、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
10、新药技术转让。
11、药品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
12、变更进口药品注册证的登记项目,如药品名称、制药厂商名称、注册地址、药品包装规格等。
13、改变进口药品的产地。
14、改变进口药品的国外包装厂。
15、进口药品在中国国内分包装。
16、改变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
(二)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补充申请事项:
17、变更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
18、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变更药品生产场地。
19、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药品说明书。
20、补充完善药品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
21、修改药品包装标签式样。
22、变更国内生产药品的包装规格。
23、改变国内生产药品制剂的原料药产地。
24、改变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的。
25、改变进口药品注册代理机构。
二、申报资料项目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证明性文件:
(1)申请人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不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提供其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由境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境外制药厂商委托中国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以及中国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对于不同申请事项,应当按照"申报资料项目表"要求分别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3)对于进口药品,应当提交其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变更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其格式应当符合中药、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申报资料项目中对有关证明性文件的要求。
3.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4.修订的药品包装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5.药学研究资料。
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7.临床研究资料:需要进行临床研究的,应当按照中药、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申报资料项目中的要求,在临床研究前后分别提交所需项目资料。要求提供临床研究资料,但不需要进行临床研究的,可提供有关的临床研究文献。
8.药品实样。
三、申报资料项目表 注 册 事 项 申报资料项目
1 2 3 4 5 6 7 8
① ② ③
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事项 1.持有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该药品的批准文号 *1 + - - - + *2 - - -
2.使用药品商品名称 + + *3 + + + - - - -
3.增加药品新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 + + - + + + - #3 #3 -
4.变更药品规格 + + - + + + + - - +
5.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 + - + *4 *4 + - - +
6.改变药品生产工艺 + + - + *4 *4 + #5 #5 +
7.修改药品注册标准 + + - + *4 *4 *5 - - -
8.变更药品有效期 + + - + + + *6 - - -
9.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 + + - + *4 *4 *7 - - +
10.新药技术转让 *1 + *8 - + + *2 - *9 +
11.药品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 *10 + - - *4 *4 #6 - - +
12.变更进口药品注册证的登记项目,如药品名称、制药厂商名称、注册地址、药品包装规格等 + + - + + + - - - -
13.改变进口药品的产地 + + - + + + + - - +
14.改变进口药品的国外包装厂 + + *11 + + + *12 - - +
15.进口药品在中国国内分包装 + + *13 - + + *14 - - +
16.改变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 + + - + - - + - - +
17.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事项 17.变更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 + + *15 - + + - - - -
18.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变更药品生产场地 + + *16 - *4 *4 *2 - - +
19.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药品说明书 + + *17 - + + - - - -
20.补充完善药品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 + + - + + + - *18 *19 -
21.修改药品包装标签式样 + + - + - + - - - -
22.变更国内生产药品的包装规格 + + - - + + - - - +
23.改变国内生产药品制剂的原料药产地 + + - - - *4 *20 - - +
24.改变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的 + + - + + *4 + - - +
25.改变进口药品注册代理机构 + + *21 - - - - - - -
注:
*1.同时提交新药证书原件。
*2.仅提供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检验报告书。
*3.提供商标查询、受理或注册证明。
*4.如有修改的应当提供。
*5.仅提供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药品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检验报告书。
*6.仅提供药品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和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检验报告书。
*7.仅提供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检验报告书、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8.提供技术转让有关各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原生产企业放弃生产的应当提供相应文件。
*9.根据需要进行要求。
*10.同时提供经审评通过的原新药申报资料综述和药学研究部分及其有关审查意见。
*11.提供包装厂所在国家或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该药品包装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12.仅提供分包装工艺、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检验报告书。
*13.提供进口药品分包装合同(含使用进口药品商标的授权)。
*14.仅提供分包装工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15.提供有关管理机构同意更名的文件,药品权属证明文件,更名前与更名后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16.提供有关管理机构同意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车间异地建设的证明文件。
*17.提供新的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修改药品说明书的文件。
*18.可提供毒理研究的试验资料或者文献资料。
*19.可提供文献资料。
*20.仅提供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文件及其合法来源证明、制剂1个批号的检验报告书。
*21.提供境外制药厂商委托新的中国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中国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代理机构同意放弃代理的文件或者有效证明文件。
"#": 见"注册事项、申报资料项目说明及有关要求"中对应编号。
四、注册事项、申报资料项目说明及有关要求
1.注册事项1,持有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该药品的批准文号,是指新药研制单位获得新药证书时不具备该新药生产条件,并且没有转让给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在具备相应生产条件以后,申请生产该新药。
2.注册事项2,药品商品名称仅适用于新化学药品、新生物制品。
3.注册事项3,增加药品新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其药理毒理研究和临床研究应当按照下列进行:
(1)增加新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需延长用药周期或者增加剂量者,应当提供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一般药理研究的试验资料或者文献资料、急性毒性试验资料或者文献资料、长期毒性试验资料或者文献资料,局部用药应当提供有关试验资料。临床研究应当进行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和随机对照试验,试验组病例数不少于300例;
(2)增加新的适应症,国外已有同品种获准使用此适应症者,应当提供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或者文献资料,并须进行至少60对随机对照临床试验;
(3)增加新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国内已有同品种获准使用此适应症者,须进行至少60对随机对照临床试验,或者进行以获准使用此适应症的同品种为对照的生物等效性试验。
4.注册事项4,变更药品规格,如果改变用法用量或者适用人群,应当提供相应依据,必要时须进行临床研究。
5.注册事项6,改变药品生产工艺的,其生产工艺的改变不应导致药用物质基础的改变,中药、生物制品必要时应当提供药效、急性毒性试验的对比试验资料,根据需要也可以要求完成至少100对随机对照临床试验。
6.注册事项11,药品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按照药品试行标准的转正程序办理。其申报资料项目药学研究资料部分应提供下列资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申请转正的药品标准及其修订说明(含与国外药品标准对比表);
(2)对原药品注册批件中审批意见的改进情况及说明;
(3)生产总批次及部分产品的全检数据(一般每年统计不少于连续批号10批结果);
(4)标准试行两年内产品质量稳定性情况及有效期的确定。
7.注册事项17,变更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是指国内的药品生产企业经批准变更企业名称以后,申请将其已注册的药品生产企业名称作相应变更。
8.注册事项23,改变国内生产药品制剂的原料药产地,是指国内药品生产企业改换其生产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生产厂,该原料药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并提供获得该原料药的合法性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