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题 - 开封论坛 (http://www.izhen.cn/dv/index.asp) -- 爱心家园 (http://www.izhen.cn/dv/list.asp?boardid=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http://www.izhen.cn/dv/dispbbs.asp?boardid=28&id=10382) |
-- 作者:8365566 -- 发布时间:2006-05-25 19:12:0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编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群众,必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兴咚系娜ɡH嗣穹ㄔ骸⑷嗣?br>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 第十六条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 |
-- 作者:8365566 -- 发布时间:2006-05-25 19:12:43 -- 第二章 管辖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 第二十五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 第二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 第二十七条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 第三十一条 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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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8365566 -- 发布时间:2006-05-25 19:13:20 --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 第三十三条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 第三十四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 第三十九条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 第四十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 第四十一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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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8365566 -- 发布时间:2006-05-25 19:13:39 -- 第五章 证据
第四十二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 第四十六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 第四十七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 第四十八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第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 |
-- 作者:8365566 -- 发布时间:2006-05-25 19:14:08 --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 第五十二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 第五十四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五十五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第五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 第五十九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 第六十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 第六十三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 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 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 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 第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 第七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 第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 |
-- 作者:8365566 -- 发布时间:2006-05-25 19:14:31 --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十七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 第七十八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 |
-- 作者:8365566 -- 发布时间:2006-05-25 19:14:50 --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七十九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第八十条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 第八十一条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 |
-- 作者:8365566 -- 发布时间:2006-05-25 19:15:05 --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八十二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
-- 作者:8365566 -- 发布时间:2006-05-25 19:15:21 --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案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 第八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 第八十五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 第八十八条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 |
-- 作者:8365566 -- 发布时间:2006-05-25 19:15:48 -- 第二章 侦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
第九十一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 第九十二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 第九十三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 第九十四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 第九十五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 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第九十七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 第九十八条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 第九十九条 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第一百条 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 第一百零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 第一百零三条 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 第一百零四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 第一百零五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 第一百零六条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 第一百零八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
第一百零九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第一百一十二条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 第一百一十三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 第一百一十六条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 第一百二十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 第一百二十一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 第一百二十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第一百二十三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 第一百二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 第一百三十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 |
-- 作者:8365566 -- 发布时间:2006-05-25 19:16:14 -- 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三十六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 第一百四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 第一百四十四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 第一百四十六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 |
-- 作者:8365566 -- 发布时间:2006-05-25 19:16:49 -- 第三编 审判 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 第一百四十八条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 第一百四十九条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一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 第一百五十四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 第一百五十六条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 第一百五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 第一百五十九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 第一百六十条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第一百六十四条 判决书应当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 第一百六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 第一百六十七条 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
-- 作者:8365566 -- 发布时间:2006-05-25 19:17:14 --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一百七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 第一百七十三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第一百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 第一百七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宣读起诉书后,经审判人员许 第一百七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 第一百七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 第一百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 |
-- 作者:8365566 -- 发布时间:2006-05-25 19:17:38 --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八十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 第一百八十四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 第一百八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 第一百八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 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 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 第一百九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 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 第一百九十二条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 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 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 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 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 |
-- 作者:8365566 -- 发布时间:2006-05-25 19:17:52 --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一百九十九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 第二百零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 第二百零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 |
-- 作者:8365566 -- 发布时间:2006-05-25 19:18:03 --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第二百零四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 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 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 |
-- 作者:8365566 -- 发布时间:2006-05-25 19:18:25 -- 第四编 执行
第二百零八条 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第二百零九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 第二百一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 第二百一十三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 第二百一十四条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二百一十五条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二百一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 第二百一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 第二百一十八条 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二百一十九条 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 第二百二十条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一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 第二百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 第二百二十三条 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 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 作者:8365566 -- 发布时间:2006-05-25 19:18:40 -- 附则
第二百二十五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