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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网友见面管理条例  (http://www.izhen.cn/dv/dispbbs.asp?boardid=64&id=15538)

--  作者:春雨
--  发布时间:2006-08-01 22:41:11
--  [公告] 网友见面管理条例

网友见面管理条例

总则

第一条;签于近几年来网友见面的意外情况激增,为保证社会安定和百姓的身心健康,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5--85岁,有网络知识的所有公民

第一章 见面前

第三条;见面前,需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到所在地居委会备案.有心脏病,高血压者禁止参加此类活动

第四条;见面前,需参加(全国长相四,六级等级考试),持证见面.如果没取得该项资格证书禁止参加此类活动.

第五条;被(全国网络协会)列如黑名单的(AAA+)级的恐龙和青蛙,需由国家二级以上美容院整形,然后,根据    当地居委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此类活动

第二章;见面

第六条;逃跑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不然,参考(交通治安条例)进行处罚.

第七条;见面需自备方便袋,如果随便呕吐参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八条;不得使用对方听得懂的语种,对对方长相进行贬义的评论.

第九条;不得使用任何武器(如;板砖,烟雾弹)达到分手目的.

第三章;见面后

第十条;要保护对方的隐私,不得把见面时的照片发到与网络约会无关的报刊或杂志上.如;(动物世界)(诛罗纪历史研究)(青蛙养殖)(飞碟探索)等.

第十一条;逃离网友后,不得开庆祝会,压惊宴等活动.

本条例从2006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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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8-21 8:43:50编辑过]

--  作者:黑郁金香
--  发布时间:2006-08-01 22:4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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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5--85岁,有网络知识的所有公民!!!
--  作者:8365566
--  发布时间:2006-08-02 19:5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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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春雨
--  发布时间:2006-08-05 08: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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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经违反过管理条例 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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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前言
--  发布时间:2006-08-05 22:3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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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春雨
--  发布时间:2006-08-10 09: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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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春雨
--  发布时间:2006-08-15 09: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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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论坛朋友对(网友管理条例)发表自己的看法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  作者:孙金盛
--  发布时间:2006-08-16 05:3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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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春雨在2006-8-5 8:03:33的发言:

我曾经违反过管理条例 呵呵呵

还不老实交代


--  作者:owen009
--  发布时间:2006-08-16 22:5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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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春雨
--  发布时间:2006-08-21 13: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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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曾违反了第一章的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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