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论坛汴梁★生活汴梁信息 → 刘玉录:在什么意义上讲价格面前人人平等


  共有2791人关注过本帖树形打印复制链接

主题:刘玉录:在什么意义上讲价格面前人人平等

美女呀,离线,留言给我吧!
tianer
  1楼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退休版主 帖子:1173 积分:7522 威望:10 精华:0 注册:2006-09-04 09:43:14
刘玉录:在什么意义上讲价格面前人人平等  发帖心情 Post By:2006-10-11 20:52:36 [只看该作者]


2006年7月24日《中国房地产报》刊发了世联(中国)董事长陈劲松先生的文章《价格面前人人平等——兼论当前的房价争议》(以下简称《价》文)。应该说,这是一篇在选题上很有创意的文章,在当前调整住房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背景下对人们颇有启发。拜读与反复思考之后,感觉有几个地方需要商榷。

立论是否需要廓清

首先,应该提出的是什么样的价格?虽然都称做“价格”,但价格的含义却有很大的不同。从覆盖范围讲,价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真实程度讲,价格有市场价格和影子价格的区别;从形成机制讲,价格有供求自发形成和有干预的经济力量形成的不同。

毫无疑问,住房作为商品属性的一面,其价格的形成基础是价值规律。与此同时,住房因其社会性的一面,在价格形成中非经济因素以及各种社会力量势必要介入。这样一来,现实我们面对的住房价格便成为中央-地方,企业-政府(含银行),居民-市场以及他们之间各种对偶组合多方博弈的结果。住宅价格的形成就成为价值规律基础上的多重统一:竞争与垄断两个运动的统一,经济与政策两个循环的统一,使用与投资两个市场的统一。我们相信,一件衬衣的价格形成不会复杂到这种程度,充其量不过是一个产品的再生产过程。如果在我们研究问题出发时就没有廓清范围或者目标,在这里就是指什么样的价格,就很难保证其结论不出错。

其次,“人人平等”中的“人人”何指呢?虽然在西方启蒙时代就出现了“天赋人权”一说,而且至今其仍然有着深刻的影响。但是,实际上人生下来就不会是平等的,当然我们这里讲的是经济上的不平等。试想,一个出生在父母双双下岗家庭的孩子与福诞在上市集团董事长家庭的孩子,在生活中能够事实上平等吗?马克思在其中学毕业时被问及将来的职业想法时说:“一个青年在他走向社会之前,其所处的社会关系早已决定了他的前途。”人与人是不同的,借用一句建筑上的术语:单个人不是均值的。

用房价例比高考分数不妥

《价》文讲到“价格的公平与高考分数的公平是同一种”,这实际上是将房价问题过于简单化了。众所周知,住房是基本的人权。伦敦《住宅人权宣言》(1981)提出:“有良好环境适合于人居住的住处,是所有居民的基本人权。”这种基本人权,由于房屋建造的复杂性和物业的价值巨大,实现起来非常困难。这种困难尤其在工业化时代劳动者以雇佣形式取得收入的情况下更为明显。(本处具体分析读者可参见拙文《造物主没有建房子》,2006年6月19日《中国房地产报》)

当今世界性的城市住房问题其关键是收入与房价的比例问题,说白了,就是如何让老百姓都能住上说得过去的房子。正因如此房价自然就沉重起来,除了经济层面的价格功能暂且不说,在政治或者广义的住房社会保障功能方面,房价至少担负着3项责任:房价是保护伞,必要的住房市场价格干预是政府对低收入人群的保护;房价是稳定器,正常与合理的房价能够缓解经济周期引起的对财产价值的变动;房价是平衡仪,政府出于社会赋予的职能,可以利用价格杠杆协调房屋在总量和结构上的供求,以实现动态的均衡。住宅价格的沉重源于它是住宅,它不可能不沉重,起码从现时来说必须是这样。

如此复杂沉重的住宅价格被看成与高考分数“是同一种”,未免过于简单化了。诚然,家长们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读上大学,不过谁心里也都清楚,上大学只是人生周期中一个阶段的选择权利。到目前为止,我国义务教育还没能覆盖大学,即使将来覆盖了,也不会人人都去上大学。也就是说,上大学只是一种选择的法权。而住房,则是一项普遍的、人人都必须享有的基本生存权力,在这里没有选择的余地。所以,体现高考和住房二者实现的“分数-价格”是绝不可拿来简单例比的。

不同价格概念的含糊

《价》文不分时间、地点、条件摆在人们面前的“价格”,实际上混淆了几种不同涵义的价格概念。这里我们分析的是住宅价格,主要有三个混淆:

市场正常期的价格与非常特殊期的价格。市场运行正常时的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当过多的虚拟因素进入房价以后,价格就会偏离价值,也就是产生了泡沫。在过分膨胀的泡沫住宅价格面前,如果我们还空谈什么“平等”、“公平”,这和在森林大火蔓延面前反对救治又有什么两样?比如,在1637年2月5日荷兰郁金香市场价格已经比过去一年的1月2日上涨了1061%的情况下,市场上还存在“平等”、“公平”的基础吗?

一般消费品的价格与特殊品或住宅品的价格。对于一般消费品我们可以近似地理解为通常情况下不需市场干预的日常用品,其价格形成纯粹由经济力量使然。因而,在这种性质的价格面前才可以体现人人平等。但是作为特殊商品的住宅,具有大家公认的二重性:经济(商品)性和社会(政策)性。如果我们抹杀掉住宅品的特殊性,把它混同于一般消费品,这是违背住房政策的公理的。事实上,正是因为住房品存在特殊性的一面,因此才有歧视性——不平等房价的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经济适用住房,是不准高于规定收入标准的家庭购买的。

充分竞争的价格与垄断竞争市场的价格。价格的真实取决于市场正常发挥作用的程度。在供求双方以及各自内部力量充分竞争机制下形成的价格体现了资源的稀缺性,双方付出的机会成本形成差别,因而是有效率的。然而,属于垄断竞争市场结构的住房市场以及纯粹垄断的土地市场,由于供求双方处于不同等的信息、谈判地位,竞争因素受到限制,存在着非效率的一面。顺便提一句,这也正是当前垄断行业收入及福利水平受到社会质疑并已被着手治理的原因。在垄断价格面前大讲“平等”、“公平”,无异于与虎谋皮。

观念不可绝对化

《价》文在逻辑上有不少矛盾之处,或者有观念绝对化之嫌。这不仅体现在前面提到的不分时间、地点、条件限制的“绝对价格”,还体现在对事情的判断采取非此即彼的态度,只有黑、白两面,没有灰色的过渡中间状态。主要有以下几点:

要么是少数人买房,要么就是人人买房。《价》文中以“让房价低到人人买得起”的假设来作为人们呼吁解决住房问题的一种可能,实际这种假设是不成立的。目前,民众虽然对高房价有强烈反应,也并非以人人买得起房作为目标,而是要争取居民的大多数家庭买得起房,希望不仅仅是少数人买得起。绝大多数居民的智商不会低到把房子与大白菜同等看待的境地。

要么市场自由放任,要么就是不要价格。《价》文讲到:“当我们抛弃‘价格’要素,或对‘价格’人为限制之后”,这种把价格人为限制和取消价格要素置于同一种类的假设本身就是错误的,这种观念仍然停留在18世纪古典经济学的思想状态,是典型的“教旨主义市场经济”思潮在房地产领域的表现。现代经济学的基本知识告诉我们,价格和价格干预(或者《价》文中说的限制)是两个不同性质与层面的问题,而存在干预同样是市场经济。

要么政策好得没缺陷,要么就不要这个政策。《价》文认为,物业税“我们避而不用,反而在价格上猛折腾”,这种看法是不能令人认同的。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包括了土地、金融(货币)、税收(财政)以及行政等多种手段,但其核心是结构和价格问题。以“国六条”及“国十五条”为纲要的房地产新政作为一种制度性创新,应该允许其存在变迁的过渡性阶段。我们不能因为最希望拥有住房的人难于筛选,就放弃政策中寻求住房社会保障的部分。正确的态度是,通过艰苦的、耐心的、负责任的工作,千方百计地去完善它、发展它。何况在住房社会保障政策与结构问题上,有国家已经成功运作了多年,我们还可以结合国情借鉴之。

总之,平等从来都是有条件的,公平也自古就是一个相对的历史范畴。没有永恒的平等,也没有绝对的公平。房价特别是住宅价格面前的平等也只能是相对的,有着严格条件限制的。这个相对,就是相对于各个阶层的收入水平;这个条件,就是房屋的价格与其所表现的价值相称,才是所谓的合理房价。

(作者为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天津市房地产业协会研究委员会主任委员)


开封房产网www.0378fc.com 关注开封楼盘.楼市以及所有关于房产方面的信息
免费广告位,欢迎刊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