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07年7月21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3.06%提高到3.33%;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6.57%提高到6.84%;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也相应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相应上调0.09个百分点。本次利率调整有利于引导货币信贷和投资的合理增长;有利于调节和稳定通货膨胀预期,维护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完)
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 单位:%
调整前利率 调整后利率 调整幅度
一、城乡居民和单位存款 (一)活期存款 0.72 0.81 0.09
(二)整存整取定期存款
三个月 2.07 2.34 0.27
半 年 2.61 2.88 0.27
一 年 3.06 3.33 0.27
二 年 3.69 3.96 0.27
三 年 4.41 4.68 0.27
五 年 4.95 5.22 0.27
二、各项贷款 六个月 5.85 6.03 0.18
一 年 6.57 6.84 0.27
一至三年 6.75 7.02 0.27
三至五年 6.93 7.20 0.27
五年以上 7.20 7.38 0.18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五年以下(含五年) 4.41 4.50 0.09
五年以上 4.86 4.95 0.09
国务院决定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调减为5%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由现行的20%调减为5%。
根据1999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我国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8年来,在鼓励消费和投资、合理调节个人收入、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新的变化,投资增长较快,物价指数有一定的上涨,个人储蓄存款收益相对减少,减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增加个人储蓄存款收益,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