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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夫妇登记结婚后二人准备出国度蜜月,但因护照问题,导致李某被泰国警方拘留。后李某夫妇找了个律师事务所,以精神损害为由将北京某旅行社区告上法庭。近日,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作出以北京某旅行社区向李某夫妇退还团费并赔偿李某精神损失5千元的判决。
李某夫妇于2006年9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准备出国度蜜月。同年10月13日,二人与北京某旅行社区签订旅游合同,决定前往泰国旅游。10月18日,二人在机场将护照交由旅行社导游保管后,随团登上赴泰班机。班机抵泰后,导游发现李某的护照中签证页缺失,导致其无法入境。不久,李某被泰国警方拘留。次日,经有关部门交涉,李某虽被释放,但被遣送回国。后李某夫妇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退还团费并赔偿二人的精神损失。
判决后,旅行社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北京汉威律师事务所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夫妇系新婚,涉案旅游合同是具有特殊性的,因为二人将此次旅游作为“蜜月之旅”,对其二人的一生是具有特殊意义的。因此,在这份旅游合同中,除一般旅游项目外,还应包括特定的精神利益内容,这种特定时间、特定意义的利益是无法挽回的,所导致的精神损失是无法弥补的。同时考虑到李某因被泰国当局限制人身自由而遭受的人格利益损失等因素,北京某旅行社区适当赔偿李某的精神利益损失并无不当,所酌定的数额亦无不妥。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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